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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3 15:59:25 702次浏览

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了一份公告(2023年第130号),内容涉及无参比制剂品种的仿制研究。该公告由国家药监局考虑了多个方面,包括起草背景、适用范围、临床价值评估、注册分类等。

根据公告内容,国家药监局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患者在临床用药方面的需求,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出于这个目的,他们鼓励申请人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中收录的品种进行仿制研究。对于那些参比制剂目录中未收录的品种,即无参比制剂品种,只要经过评估证明具有预期的临床价值,申请人就可以进行仿制研究。

最新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重要通知 (2).jpg

《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起草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

(一)仿制药注册分类改革

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将仿制药由“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并调整药品注册分类,要求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016年3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调整,新注册分类中仿制药3类、4类和5.2类技术要求一致,均为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2020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明确,化学药品3类、4类和5.2类仿制药均要求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二)仿制药参比制剂制度建立

随着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的调整,与此相关的参比制剂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国发〔2015〕44号文明确“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随着改革深入,基于新注册分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明确,参比制剂目录原则上应收载原研品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明确,仿制药是按照原研药品是否在境内外上市予以区分,并要求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

(三)仿制药注册分类改革成果

经过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已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制度与技术评价体系,即化学仿制药应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参比制剂目录原则上应收载原研品种,仿制药申请人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中收载的品种进行仿制研究。我国现行化学仿制药注册制度核心是以原研药品为标杆,为公众提供高质量仿制药。

(四)无参比制剂品种形成原因

在实施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前,我国既往的仿制药研发是“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未要求以原研药品作为对照进行仿制研究。在2002年、2005年、2007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仿制药是指仿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按此分类的化学仿制药,一部分是对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但未与原研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评价;另一部分是对非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前者可以按照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的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研究。而后者上市时间早,缺少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产品质量低、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特别是临床价值存疑,既无法实现与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也无法为其找到仿制标杆。这就是无参比制剂品种形成的原因,也是我国仿制药发展中出现的独有历史遗留问题。

无参比制剂品种,一方面,由来已久,情况复杂,有些确有临床需求,例如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等;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医学诊疗水平的进步,有的品种面临被替代或淘汰,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总的来讲,这类药品首先应解决是否具有临床价值问题,并通过获得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按现行要求全面提升质量申报上市。如简单地批准此类药品上市,不仅对现有的以原研药品为参照的仿制药注册制度产生冲击,对我国仿制药的高质量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满足临床患者对高质量仿制药的客观需求。

为了巩固深化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保证化学药品仿制药高质量发展前提下,妥善解决无参比制剂品种目前没有仿制申报路径和相关技术要求的问题,基于这类品种的特点,对于无参比制剂品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首先,《公告》中的无参比制剂品种均为化学药品;其次,企业对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时,在研发立项阶段就应对已上市同品种进行全面调研,判断是否存在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原研药品,并按程序申请遴选参比制剂,如参比制剂目录中未收载,即为无参比制剂品种。

三、无参比制剂品种的临床价值如何进行评估?

无参比制剂品种一般上市时间早,缺少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特别是临床价值存疑,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所以,这类药品首先应解决是否具有临床价值问题,也就是通过临床试验获得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证明其临床价值。境内外已有公开数据,以及之前公示的《临床价值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目录》中所说的“临床价值明确”,不能作为自证临床价值的证据。基于无参比制剂品种的特点,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临床试验确证该品种的临床价值。

四、药学研究申报资料和技术要求中“提供不同来源已上市同品种”、“多批”等概念分别指什么?“质量研究资料”的来源是哪里?

“提供不同来源已上市同品种”是指该品种来源于不同上市许可持有人,“已上市”同品种的范围是指在全球上市的药品;“多批”具体指需要几个批次的产品,可按照现行仿制药研发要求确定。“质量研究资料”是指申请人自行开展相关研究的研究资料。申请人承担主体责任,对拟开发产品进行充分的质量研究。

五、无参比制剂品种申报仿制的注册分类是什么?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中已明确现有化学仿制药分类分为3类(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4类(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5.2类(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虽然无参比制剂品种不存在原研药品概念,但是可按照境内境外是否已有该产品上市划分,参照现有仿制药注册分类申报。

六、对于不发布临床价值明确的无参比制剂品种目录和可不进行临床试验品种目录的考虑是什么?《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列举的可不再进行临床研究的品种能否不进行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上市申请?

无参比制剂品种已上市多年,很多已被后续品种替代,如发布目录,容易使业界产生国家鼓励此类产品研发和申报的误解。另外,制订此类品种目录可操作性差,临床价值需多部门、多专业进行专家论证,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申请人各种各样的研发立项需求。

对于具体品种而言,因适应症特点、安全有效性特征、剂型、给药途径、制剂复杂性等均有所不同,能否豁免临床试验受多因素影响,无法发布清单把所有品种逐一列举出来。需要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和判断。即使《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列举的某些基础输液用产品可以不进行临床试验,此类产品也应具体品种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已列举的品种也需进行沟通交流,进行预期临床价值评估。

七、对于已受理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处理原则

按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已受理的品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工作,统一标准,集中处理。对于按照一致性评价申请受理的无参比制剂品种,将按照普通补充申请进行审评,审评审批通过的,不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结论。对于仿制药上市申请,也将按照《公告》中对临床价值评估、药学研究、临床研究的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审评。

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

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仿制药、促进仿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二、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所仿制的品种应符合当前科学认识和临床诊疗需求及实践,作为主流药品被广泛使用,且具备不可替代性特征,同时有足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临床获益大于风险。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拟申报品种的预期临床价值,并通过良好设计的临床试验证明其预期临床价值。

三、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申请人应基于现行技术要求开展仿制研究,并对已上市同品种药品开展全面质量评估。仿制药品质量不低于研究充分、上市基础好或在相应疾病领域市场份额较大的已上市品种。

四、申请人在充分评估无参比制剂品种的预期临床价值的基础上,如拟仿制,应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Ⅲ类),提交相关研究资料。药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和申请人对药品预期临床价值进行沟通,沟通交流结果供申请人参考,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后续相同品种如无特殊情况,可参考已公开的沟通交流结果。

五、对于经初步判断具有预期临床价值的品种,申请人完成相关研究后,按照现行临床试验申请程序提出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试验申请审评过程中将充分参考沟通交流结果。申请人完成临床研究后,参照现行仿制药注册分类提出上市申请。药审中心应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仿制药申请开展审评,对于质量符合要求、有充足证据支持其临床价值的,予以批准。

六、开展临床研究的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药批准上市后纳入《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已上市仿制药不属于一致性评价范畴,相关补充申请批准后不适用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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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研究提出SAVE评分:精准诊疗睾丸肿瘤

近日,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刘卓炜教授团队在国际外科学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urgery》上发表了一项名为《保留睾丸SAVE评分:一项睾丸肿瘤新型量化预测工具的多中心回顾性研究》的原创性论文。该研究提出了一个量化评分工具,用于评估保留睾丸手术的可行性,以简化睾丸肿瘤患者的术前评估,使其精准诊疗更加客观可行。保留睾丸手术是治疗良性睾丸肿瘤的安全有效方法之一。然而,目前对于保留睾丸手术的适应证评估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部分原因是缺乏描述睾丸肿瘤解剖特征的评价系统。为了帮助更多患者成功保留睾丸并提高生活质量,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刘卓炜教授团队提出了一个名为SAVE评分的量化评估工具,并通过多中心的回顾性研究验证了其可行性。SAVE评分系统基于睾丸肿瘤的四个关键解剖特征:肿瘤大小(S),睾丸正常组织体积(A),肿瘤与睾丸的体积比(V),以及肿瘤的外生/内生性质(E)。通过将这些特征纳入评估模型,SAVE评分系统可以量化地评估保留睾丸手术的可行性。评分范围为0~8分,根据分数的不同,将患者分为低、中、高、极高四个风险等级,从而判断手术的可行性。SAVE保留睾丸评分模型的模式图该研究纳入了来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8个大型医疗中心的444例睾丸肿瘤患者的数据,对其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研究团队通过建立逻辑回归模型,分析睾丸肿瘤解剖特征与手术方式之间的关系,并在模型组和验证组中验证了评分系统的准确性。研究结果显示,SAVE评分系统可准确地评价保留睾丸手术的可行性。SAVE保留睾丸评分的推荐评分顺序(上)及评分小程序(下)示意图为了方便临床应用,研究团队还设计了SAVE评分的决策顺序和评分小程序,以帮助医生筛选出需要进一步评估手术可行性的病例。这将为睾丸良性肿瘤和小肿瘤患者的精准诊疗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刘卓炜教授、叶云林副主任医师以及其他合作者共同发表了这篇研究论文。刘振华医师、谢君毅博士研究生、高晓峰主治医师、林原副主任医师和孙梦奎主治医师则成为该论文的共同第一作者。该研究的结果表明,SAVE评分系统可以准确地评估睾丸肿瘤患者进行保留睾丸手术的可行性。这项研究为睾丸肿瘤患者提供了一个术前综合评估的量化工具,可以帮助医生更准确地判断患者是否适合进行保留睾丸手术,从而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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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应性皮炎将迎来新选择!罗氟司特乳膏sNDA申报上市

特应性皮炎(atopic dermatitis,AD)是一种慢性、易复发的炎症性皮肤病,给患者带来剧烈的瘙痒,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传统的局部治疗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寻找一种快速、有效且耐受性良好的治疗方法成为研究的重点。最近,一项关于罗氟司特乳膏在治疗特应性皮炎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广泛关注。罗氟司特是一种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已经在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和斑块性银屑病方面展现出良好的效果。而现在,相关的临床研究表明,罗氟司特乳膏在治疗特应性皮炎方面也表现出极佳的疗效。根据INTEGUMENT-1和INTEGUMENT-2两项III期研究的数据,罗氟司特乳膏在特应性皮炎的治疗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研究结果显示,罗氟司特乳膏组达到指标的患者比例明显高于安慰剂组。在瘙痒减少方面,罗氟司特乳膏还展现出出色的功效。此外,罗氟司特乳膏的耐受性也良好,使其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选择。特应性皮炎主要发生在婴幼儿期,因此治疗的依从性和配合性是一个难题。然而,涂抹方便的罗氟司特乳膏能够改善患者的依从性和配合性,进而提高治疗效果。这对于改善特应性皮炎患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说,罗氟司特乳膏在治疗特应性皮炎方面展现出良好的疗效和安全性,为患者带来了新的治疗选择。随着未来更多研究的开展和药物的进一步应用,希望特应性皮炎患者能够获得更好的治疗效果,重获健康和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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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大基因HG004获ODDRPDD双认证,国际多中心临床12期首例给药成功

近日,辉大(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辉大基因”)宣布,他们的基因治疗药物HG004已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成功给药给中国首位参与“STAR星”试验的受试者。该试验是中国首个使用相同方案在多个国际中心进行的1/2a期临床试验,研究HG004治疗由RPE65基因突变引起的遗传性视网膜营养不良(RPE65-IRD)。HG004是一种采用腺相关病毒9型(AAV9)递送的基因替代疗法候选药物。HG004是一种基因治疗药物,由辉大基因自主研发。该药物采用基因替代策略,使用重组AAV9载体将正常的RPE65基因递送到视网膜,以修复、治疗和预防成人和儿童的RPE65-IRD疾病。今年,HG004已被美国FDA授予孤儿药和儿科罕见病药物资格认定。在治疗LCA2的首个临床研究HG00401(IIT研究)中,所有受试者都已完成给药,成人和儿童的视力均有显著改善,且未观察到安全性问题。这是辉大基因首款眼科基因治疗药物HG004的重要进展。RPE65突变与遗传性视网膜营养不良(RPE65-IRD)相关遗传性视网膜营养不良(IRD)是一种罕见的致盲性疾病,由基因突变引起,已有超过250种致病基因被报道。其中,RPE65基因突变可能导致多种疾病,包括Leber先天性黑矇(LCA)、早发性严重视网膜营养不良(EOSRD)、严重的早发性儿童视网膜营养不良(SECORD)或视网膜色素变性(RP)。因此,这些疾病被认为是由同一致病基因引起的视网膜病变,构成表型连续体。RPE65基因突变相关的视网膜病变通常出现在出生至5岁之间,其主要临床表现为夜盲,包括凝视、严重的夜盲症和眼球震颤,以及进行性视野缺失和中心视力丧失。由于这种疾病会造成严重和早期的视力损失,也有可能导致其他功能,如语言、社交和行为等方面的延迟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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