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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1.55亿美元!恒瑞医药又一款创新药出海

发布时间:2023-10-09 15:54:04 732次浏览

近日,恒瑞医药宣布与印度瑞迪博士实验室(“Dr. Reddy's”)达成协议,将自主知识产权的靶向药物马来酸吡咯替尼片的开发和商业化权利有偿许可给Dr. Reddy's。根据协议,Dr. Reddy's将向恒瑞支付300万美元的首付款,并在销售里程碑达到1.525亿美元时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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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Reddy's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印度海得拉巴,是一家全球性综合性制药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以及孟买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提供各种医药产品和服务,包括原料药、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创新药等,在胃肠道疾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疼痛管理和皮肤疾病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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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3月31日的数据,Dr. Reddy's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合计约284.40亿人民币,负债合计约79.27亿人民币,股东权益合计约205.13亿人民币。在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约217.31亿人民币,净利润为约39.70亿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恒瑞医药曾于2020年以1.057亿美元的交易总额将吡咯替尼项目的韩国开发和商业化权益有偿许可给韩国HLB-LS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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吡咯替尼是恒瑞医药自主研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口服抗HER1/HER2/HER4靶向药,是中国首个自主研发的抗HER1/HER2/HER4靶向药。该药物在2018年凭借II期临床研究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附条件批准上市,并成为中国实体瘤领域首个凭借II期临床研究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创新药。随后,吡咯替尼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并在2020年凭借两项重要III期研究结果获得完全批准上市,用于治疗HER2阳性、接受过曲妥珠单抗治疗的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2022年,吡咯替尼又获得了第二个适应症的批准,联合曲妥珠单抗和多西他赛用于HER2阳性早期或局部晚期乳腺癌患者的新辅助治疗。还有一个好消息是,2023年,吡咯替尼获得了第三个适应症的批准,与曲妥珠单抗和多西他赛联合,适用于治疗HER2阳性、晚期阶段未接受过抗HER2治疗的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患者。

此次合作意味着恒瑞医药与Dr. Reddy's将共同开发和商业化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在这个战略合作中,Dr. Reddy's将向恒瑞支付首付款和销售里程碑款,以获取马来酸吡咯替尼片在印度地区的开发和销售权利。此举有助于拓宽吡咯替尼的海外市场,为全球患者提供优质的治疗选择。对于恒瑞医药来说,这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品牌和海外业绩。

作为一家创新型国际化制药企业,恒瑞医药一直秉持科技创新和国际化双轮驱动的发展战略,致力于推动医药创新成果惠及全球患者。目前,公司已有多个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在国内上市,并有更多的自主创新产品正在临床开发。同时,公司也通过与国外合作伙伴的合作,将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对外授权。例如,恒瑞医药与美国、韩国的合作伙伴合作,将自主研发的创新药卡瑞利珠单抗、吡咯替尼等授权给了这些合作伙伴,以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8月,恒瑞医药将创新药TSLP单抗SHR-1905注射液项目有偿许可给美国One Bio公司,该公司向恒瑞支付了2500万美元的首付款和近期里程碑付款,同时还有来自研发及销售里程碑款的累计可达10.25亿美元。此外,恒瑞医药还于今年2月将创新药EZH2抑制剂SHR2554有偿许可给美国Treeline Biosciences公司,该公司已向恒瑞支付了1100万美元的首付款,并将根据开发和销售里程碑支付最多6.95亿美元。

这次与Dr. Reddy's的战略合作是恒瑞医药今年第三次成功的BD合作。此次合作有助于进一步开拓马来酸吡咯替尼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为全球患者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治疗选择,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创新品牌和海外业绩。未来,恒瑞医药将继续坚持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重的战略,借助国际领先的合作伙伴,覆盖更多的海外市场,加速融入全球药物创新网络,为全球患者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

总的来说,恒瑞医药与印度Dr. Reddy's的合作将进一步促进马来酸吡咯替尼片的开发和商业化,有望为全球患者带来更多治疗选择。这也是恒瑞医药在国际化发展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进一步展示了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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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吞下圆珠笔零件,老师3分钟救命接力,撑起危机关键

近日,山东泰安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名小学生在上课时不慎将圆珠笔的零件吞入口中,导致呼吸困难。幸运的是,及时出现的班主任和语文老师采用了海姆立克急救法施救,成功解救该学生的生命。这一事故再次提醒人们,掌握急救知识对于应对突发情况至关重要。海姆立克急救法是一种针对异物卡喉窒息的急救方法。在成人版本的海姆立克急救法中,施救者需要站在患者背后,双手环抱住患者的腹部。一只手握拳,拳眼放在患者脐上两指的位置,另一只手抓住拳头。然后,用力向内、向上冲击腹部,直到异物从气管里排出来。对于失去意识的患者,施救者可以跪在患者大腿两侧,用膝盖快速按压腹部,帮助他们排出异物。许多网友纷纷表示赞赏和感慨。有人表示海姆立克急救法的普及非常重要,能够帮助更多人及时救治突发窒息危机。一位网友陈-医-生分享了2岁以上儿童的急救方法:站在孩子背后,双手放在孩子胸廓和脐上之间的腹部,一手握拳,另一手包住拳头,双臂用力收紧,快速按压孩子胸部,直到气管阻塞解除。急救方法的宣传和普及非常重要。只有更多人掌握了正确的救护技能,才能在关键时刻挽救生命。感谢这位班主任和语文老师,他们的及时救援不仅展现了教师的职业精神,也为其他人树立了榜样。通过这件事情,我们也应该反思自身的能力和责任。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我们都要加强急救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危机情况的应对能力。只有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学习,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状况,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所以,你小时候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危险经历呢?在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学会正确的施救方法,将成为我们应对危机的利器。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更多的人能够及时施救,挽救更多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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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口岸首次进口抗癌药甲氨蝶呤顺利通关

9月26日1点08分,国泰航空CX3262全货机航班平稳降落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机上装载2个集装板共8件2680公斤德国产甲氨蝶呤注射液,为全国口岸首次进口。据了解,该批甲氨蝶呤注射液主要用于抗肿瘤、调节免疫功能等,自德国转机香港再运抵重庆。由于药物特殊性,要求全程保持在15—25℃的恒温区间运输。抗癌药甲氨蝶呤介绍甲氨蝶呤片由诺华制药生产。适应症1、各型急性白血病,特别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恶性淋巴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和蕈样肉芽肿、多发性骨髓病;2、头颈部癌、肺癌、各种软组织肉瘤、银屑病;3、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睾丸癌。用法用量口服成人一次5mg~10mg,一日1次,每周1~2次,一疗程安全量50mg~100mg。用于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维持治疗:一次15mg~20mg/m2,每周一次。不良反应1、胃肠道反应,包括口腔炎、口唇溃疡、咽喉炎、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消化道出血。食欲减退常见,偶见假膜性或出血性肠炎等;2、肝功能损害,包括黄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等增高,长期口服可导致肝细胞坏死、脂肪肝、纤维化甚至肝硬变;3、大剂量应用时,由于本品和其代谢产物沉积在肾小管而致高尿酸血症肾病,此时可出现血尿、蛋白尿、尿少、氮质血症甚或尿毒症;4、长期用药可引起咳嗽、气短、肺炎或肺纤维化;5、骨髓抑制:主要为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长期口服小剂量可导致明显骨髓抑制,贫血和血小板下降而伴皮肤或内脏出血;6、脱发、皮肤发红、瘙痒或皮疹;7、白细胞低下时可并发感染。禁忌已知对本品高度过敏的患者禁用。贮存方法遮光,密封保存。适用人群1、各型急性白血病,特别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恶性淋巴瘤、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和蕈样肉芽肿、多发性骨髓病; 2、头颈部癌、肺癌、各种软组织肉瘤、银屑病; 3、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恶性葡萄胎、绒毛膜上皮癌、睾丸癌。药物相互作用1.乙醇和其他对肝脏有损害药物,如与本品同用,可增加肝脏的毒性。2.由于用本品后可引起血液中尿酸的水平增多,对于痛风或高尿酸血症患者应相应增加别嘌呤醇等药剂量。3.本品可增加抗血凝作用,甚至引起肝脏凝血因子的缺少或(和)血小板减少症,因此与其他抗凝药同用时宜谨慎。4.与保泰松和磺胺类药物同用后,因与蛋白质结合的竞争,可能会引起本品血清浓度的增高而导致毒性反应的出现。5.口服卡那霉素可增加口服本品的吸收,而口服新霉素钠可减少其吸收。6.与弱有机酸和水杨酸盐等同用,可抑制本品的肾排泄而导致血清药浓度增高,继而毒性增加,应酌情减少用量。7.氨苯蝶啶﹑乙胺嘧啶等药物均有抗叶酸作用,如与本品同用可增加其毒副作用。8.与氟尿嘧啶同用,或先用氟尿嘧啶后用本品,均可产生拮抗作用,但如先用本品,4~6小时后再用氟尿嘧啶则可产生协同作用。9.本品与左旋门冬酰胺酶合用也可导致减效,如用后者10日后用本品,或于本品用药后24小时内给左旋门冬酰胺酶,则可增效而减少对胃肠道和骨髓的毒副作用。10.有报道如在用本品前24小时或10分钟后用阿糖胞苷,可增加本品的抗癌活性。11.本品与放疗或其他骨髓抑制药同用时宜谨慎。有效期24个月剂型片剂注意事项1、本品的致突变性,致畸性和致癌性较烷化剂为轻,但长期服用后,有潜在的导致继发性肿瘤的危险;2、对生殖功能的影响,虽也较烷化剂类抗癌药为小,但亦可导致闭经和精子减少或缺乏,尤其是在长期应用较大剂量后,但一般多不严重,有时呈不可逆性;3、全身极度衰竭、恶液质或并发感染及心、肺、肝、肾功能不全时,禁用本品。周围血象如白细胞低于3500/mm3或血小板低于50000/mm3时不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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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重要通知

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了一份公告(2023年第130号),内容涉及无参比制剂品种的仿制研究。该公告由国家药监局考虑了多个方面,包括起草背景、适用范围、临床价值评估、注册分类等。根据公告内容,国家药监局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患者在临床用药方面的需求,保障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出于这个目的,他们鼓励申请人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中收录的品种进行仿制研究。对于那些参比制剂目录中未收录的品种,即无参比制剂品种,只要经过评估证明具有预期的临床价值,申请人就可以进行仿制研究。《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政策解读一、《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起草的背景和考虑是什么?(一)仿制药注册分类改革2015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将仿制药由“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调整为“仿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并调整药品注册分类,要求仿制药审评审批要以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确保新批准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品一致。对改革前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2016年3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对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了调整,新注册分类中仿制药3类、4类和5.2类技术要求一致,均为应与原研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一致。2020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明确,化学药品3类、4类和5.2类仿制药均要求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二)仿制药参比制剂制度建立随着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的调整,与此相关的参比制剂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国发〔2015〕44号文明确“可以选择原研药品,也可以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随着改革深入,基于新注册分类,《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明确,参比制剂目录原则上应收载原研品种。《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明确,仿制药是按照原研药品是否在境内外上市予以区分,并要求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三)仿制药注册分类改革成果经过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已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制度与技术评价体系,即化学仿制药应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参比制剂目录原则上应收载原研品种,仿制药申请人应选择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参比制剂目录中收载的品种进行仿制研究。我国现行化学仿制药注册制度核心是以原研药品为标杆,为公众提供高质量仿制药。(四)无参比制剂品种形成原因在实施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前,我国既往的仿制药研发是“仿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未要求以原研药品作为对照进行仿制研究。在2002年、2005年、2007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仿制药是指仿制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按此分类的化学仿制药,一部分是对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但未与原研药品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评价;另一部分是对非原研药品仿制的品种。前者可以按照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及技术要求,选择参比制剂目录中的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研究。而后者上市时间早,缺少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产品质量低、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特别是临床价值存疑,既无法实现与原研药品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也无法为其找到仿制标杆。这就是无参比制剂品种形成的原因,也是我国仿制药发展中出现的独有历史遗留问题。无参比制剂品种,一方面,由来已久,情况复杂,有些确有临床需求,例如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维生素等;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医学诊疗水平的进步,有的品种面临被替代或淘汰,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总的来讲,这类药品首先应解决是否具有临床价值问题,并通过获得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按现行要求全面提升质量申报上市。如简单地批准此类药品上市,不仅对现有的以原研药品为参照的仿制药注册制度产生冲击,对我国仿制药的高质量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不能满足临床患者对高质量仿制药的客观需求。为了巩固深化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保证化学药品仿制药高质量发展前提下,妥善解决无参比制剂品种目前没有仿制申报路径和相关技术要求的问题,基于这类品种的特点,对于无参比制剂品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首先,《公告》中的无参比制剂品种均为化学药品;其次,企业对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时,在研发立项阶段就应对已上市同品种进行全面调研,判断是否存在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原研药品,并按程序申请遴选参比制剂,如参比制剂目录中未收载,即为无参比制剂品种。三、无参比制剂品种的临床价值如何进行评估?无参比制剂品种一般上市时间早,缺少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特别是临床价值存疑,存在是否有必要仿制的问题。所以,这类药品首先应解决是否具有临床价值问题,也就是通过临床试验获得完整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证明其临床价值。境内外已有公开数据,以及之前公示的《临床价值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化学药品目录》中所说的“临床价值明确”,不能作为自证临床价值的证据。基于无参比制剂品种的特点,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临床试验确证该品种的临床价值。四、药学研究申报资料和技术要求中“提供不同来源已上市同品种”、“多批”等概念分别指什么?“质量研究资料”的来源是哪里?“提供不同来源已上市同品种”是指该品种来源于不同上市许可持有人,“已上市”同品种的范围是指在全球上市的药品;“多批”具体指需要几个批次的产品,可按照现行仿制药研发要求确定。“质量研究资料”是指申请人自行开展相关研究的研究资料。申请人承担主体责任,对拟开发产品进行充分的质量研究。五、无参比制剂品种申报仿制的注册分类是什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通告2020年第44号)中已明确现有化学仿制药分类分为3类(仿制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4类(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5.2类(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虽然无参比制剂品种不存在原研药品概念,但是可按照境内境外是否已有该产品上市划分,参照现有仿制药注册分类申报。六、对于不发布临床价值明确的无参比制剂品种目录和可不进行临床试验品种目录的考虑是什么?《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列举的可不再进行临床研究的品种能否不进行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上市申请?无参比制剂品种已上市多年,很多已被后续品种替代,如发布目录,容易使业界产生国家鼓励此类产品研发和申报的误解。另外,制订此类品种目录可操作性差,临床价值需多部门、多专业进行专家论证,短时间内无法满足申请人各种各样的研发立项需求。对于具体品种而言,因适应症特点、安全有效性特征、剂型、给药途径、制剂复杂性等均有所不同,能否豁免临床试验受多因素影响,无法发布清单把所有品种逐一列举出来。需要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和判断。即使《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中列举的某些基础输液用产品可以不进行临床试验,此类产品也应具体品种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已列举的品种也需进行沟通交流,进行预期临床价值评估。七、对于已受理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处理原则按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已受理的品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开展工作,统一标准,集中处理。对于按照一致性评价申请受理的无参比制剂品种,将按照普通补充申请进行审评,审评审批通过的,不给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结论。对于仿制药上市申请,也将按照《公告》中对临床价值评估、药学研究、临床研究的有关技术要求开展审评。国家药监局关于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研究的公告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仿制药、促进仿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二、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所仿制的品种应符合当前科学认识和临床诊疗需求及实践,作为主流药品被广泛使用,且具备不可替代性特征,同时有足够临床试验数据支持临床获益大于风险。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拟申报品种的预期临床价值,并通过良好设计的临床试验证明其预期临床价值。三、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提升产品质量。申请人应基于现行技术要求开展仿制研究,并对已上市同品种药品开展全面质量评估。仿制药品质量不低于研究充分、上市基础好或在相应疾病领域市场份额较大的已上市品种。四、申请人在充分评估无参比制剂品种的预期临床价值的基础上,如拟仿制,应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Ⅲ类),提交相关研究资料。药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和申请人对药品预期临床价值进行沟通,沟通交流结果供申请人参考,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后续相同品种如无特殊情况,可参考已公开的沟通交流结果。五、对于经初步判断具有预期临床价值的品种,申请人完成相关研究后,按照现行临床试验申请程序提出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试验申请审评过程中将充分参考沟通交流结果。申请人完成临床研究后,参照现行仿制药注册分类提出上市申请。药审中心应严格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仿制药申请开展审评,对于质量符合要求、有充足证据支持其临床价值的,予以批准。六、开展临床研究的无参比制剂品种仿制药批准上市后纳入《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无参比制剂品种的已上市仿制药不属于一致性评价范畴,相关补充申请批准后不适用一致性评价有关政策。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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